我的上一篇文章〈女性、母親、長居倫敦 18 年,我如何看待「莎拉之死」?──倫敦沒有「變危險」,但這些觀念必須改變〉刊出後,收到不少正向的反饋,少數讀者的留言卻讓我非常震驚和無法理解。
在公開平台上發表文章,接收到不同意見是正常的,多數時候我不覺得有必要特別澄清或證明什麼,畢竟寫文章是自我對話的過程,刊登是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——幸運的話或能引發正面討論、針對重大社會議題展開對話與思辨。無論如何,我只是憑著良心和感情,很誠懇的書寫個人見聞與想法,沒有想要迎合討好,也不是為了與網友進行唇槍舌戰。喜歡的人請坐,不喜歡的人不送,如此而已。
然而這一次不一樣。
「這個案子和性無關!」留言背後更深層的問題
我無法相信,也無法理解,為什麼對 Sarah 的不幸遇害,以及這個案子引起的風暴,部分(看似來自男性的)留言,一致的堅稱「這個案子和性沒有關係」,相關留言包括:「女權主義者什麼都推給父權」、「妳沒有證據說這個案子有性暴力的存在」、「內文說被害人被擄與穿著無關,所以與性暴力無關」、「報導裡沒有提到有性暴力,只是給性別貼標籤,以單一個案引發性別戰爭」、「這個世界上就兩種性別,不是什麼都跟性別有關」⋯⋯。
大概是我想像力不夠豐富:一個男人在路上,不知道用什麼方法把一個女人騙/綁到車子裡,不知道對她做了什麼,然後把她殺害棄屍,這樣的情況實在很難想像會和「性」無關。
我不相信這些男性真的認為嫌犯只想把受害者弄上車純聊天,然後不知道發生什麼事,她就莫名其妙變成一具裝在袋子裡的屍體(部分英國媒體使用 “ remains ” 這個字,暗示屍體不是完整的,或是有遭受毀損,也有指出是以齒模紀錄認屍,表示屍體已經到了無法辨識的程度)——難道對他們而言,這樣的經過純粹是不幸的巧合?
唯一可以解釋他們論點的,就是這些男性覺得「性暴力」一定要是有性器官插入的動作,也就是俗稱的「強暴」。如果這個動作沒有發生,陰道沒有採到精液,媒體沒有報導,就不能算數。若是如此,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現象:這顯示出「部分」男性對「性暴力」的認知是多麼貧乏而狹隘,又多麼急於反駁、否定與女性相關的論點,維護男性尊嚴,甚至於選擇站在嫌犯那邊,對受害者遭受的恐懼、傷害、暴力(無論以什麼形式殺人,都是暴力)和死亡缺乏人性的同情與省思——至少從留言看不出來。

我不是性暴力的專家,也不是犯罪學的權威。事實上,我不需要是專家或權威,任何人透過網路搜尋,閱讀相關知識就會知道,所謂的性暴力(sexual violence)涵蓋的範圍很廣,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,性暴力除了強行引發的性行為之外,也包含口語等其他形式的騷擾、脅迫及恐嚇。
在 Sarah Everard 的案子裡,從法律上來看,嫌犯的確還沒有被定罪,非檢調人員的外人如你我,也確實沒有證據證明一定有性暴力的存在;但是無論以什麼角度來看,嫌犯在晚上 9 點多、男女行人都有的大街上,挑了一個獨行的年輕女子,無論是擄人還是誘騙上車,要說沒有性動機,實在很難令人信服。
就算嫌犯帶走 Sarah 後,完全沒有碰她(這也有技術上的困難——光要限制一個成年女子的行動,就不可能不碰觸到她),也沒有性慾望和性行為,只是「很單純的」殺了她而已,這也是無法否認的暴行。同時,新聞報導亦提及,嫌犯還另外因涉及一起「不當裸露(indecent exposure)」案而被起訴。當然這並不表示該案與 Sarah 的案件有關,不過從嫌犯的過往案底,加上上述情境的合理推論,實在很難排除性暴力的存在。然而,部分網友們卻堅決認為「一定無關」,這點實在讓人匪夷所思。
再次重申,性暴力從「非肢體接觸」到「肢體接觸」的形式都包含在內,但是如果部分的社會大眾(無論男女)對這樣的定義不清楚,甚至認為只要沒有性器官接觸都不算性犯罪,那麼只會給某些男性藉口侵犯女性,而女性對性犯罪定義認知不足,也可能忍受或縱容這樣的行為一再發生——這是一連串的留言顯示出的盲點,也是很需要被提出來討論的一點:性暴力不見得有接觸、有傷痕、有精液、有證據,但這並不改變其與性相關的暴力本質,也不因此得以被忽視。
為何英媒報導案情,多半缺乏細節?
除此之外,英國主流媒體和台灣很大的不同是,他們會確實配合調查不公開原則,也有「為死者及其家屬保持尊嚴,避免二度傷害」的共識,因此會盡量避免把案件細節公諸於世,不像台灣媒體普遍鉅細靡遺地寫出犯案的過程與內容,還會做出各種圖像演繹,以滿足閱聽大眾嗜血的窺探慾。當然不可否認的是,還是會有小報或網路媒體為求吸引眼球,而寫出「不一定是實情的」細節,但是一般有公信力的主流媒體不會如此。我參考的資料來自 BBC 新聞、《衛報》和《獨立報》,因此不太會有涉及死者隱私的資訊。

在某個程度上,台灣的媒體與名嘴文化,把許多觀眾訓練成了「有圖有真相」、「凡事要爆料」、「你的事就是我的事」的「安樂椅神探」,任何新聞事件都有圖佐證、有文為憑,只要能夠看圖說故事,就能說得煞有介事;相反的如果缺乏「圖文真相」,往往會被直接認為「沒有這回事」——這樣的「實證精神」,在法律審判中或許是必要的,但是在涉及人身隱私與尊嚴的情況下,必須慎重的考慮到「情」這個字——所謂死者為大,真有需要把受害者生前所受的痛苦公開以示有憑有據嗎?死者已矣,生者何堪,失去所愛之人已經難以承受,還要以不堪入目的細節,再度折磨受害者的親友嗎?試想受害的是你的女性親友,你會希望這樣的內容被公諸於世,死後都不得尊嚴嗎?
討論性暴力本身,不該被視為「對全體男性的攻擊」
至於另一個被提出的「父權」問題,我探討的是「存在於世界大部分國家的父權文化和其相關的性暴力」,並沒有特別針對台灣,只是舉台灣社會新聞為例,提醒大家性犯罪在哪裡都可能發生。但是某些讀者可能誤會我針對的是他本人,或他的成長環境和習得文化,因而與他所認知的觀念產生衝突,威脅到他的存在利益。這裡要說明一下,我並沒有特別針對台灣社會中的父權,也沒有針對天下所有的男性(文中已寫明我相信「大部分」的男性都是良善的,也指出只有「一部份」的男性對女性採取性暴力)。
如果詳讀內文,我所說的父權社會是大部分人類共通的歷史背景,並不以此抨擊全體男性——如果本身不是父權的擁護者,就不用擔心被點名。我呼籲的是「過去較少參與性暴力議題的」男性能對此有所關注,相關議題並不限於 Sarah 的案件,進而成為女性在反抗性暴力上的盟友。我釋出的,是合作的善意,不是惡意的攻擊。

我並沒有預期上篇文章會帶來震撼性的影響力,但是我的確在「性暴力」的議題上感受到極大的震撼。看到那些粗暴的留言,我相信只要這樣的觀點還存在的一天,女性就不會真正的受尊重,也不會真正的安全。倘若上篇和這篇文章能帶來一些意識的覺醒,深入的思考,正向的改變,那麼我就為 Sarah Everard、所有遭遇或恐懼性暴力的女性,和世界上所有的母親做了一點什麼。
若不認同我的觀點,我也很樂意進行理性的討論,但刻薄嘲諷的言語只會加深彼此的鴻溝,平和討論進而齊心努力,才能為兩性創造非敵對的合作關係——性暴力從來不是女性問題,而是所有性別的問題,更應該是公眾議題。
註:本文是前文的延續,因此仍以 Sarah Everard 案子中,男性加害者與女性受害者的情況為主題。我了解男性也可能是暴力或性暴力的受害者,也認為這個議題有很大的討論空間,如果有男性願意就自身經驗、處境,或相關案例為基礎,對此發表論述,我相信會是很有價值的交流與反思。
執行編輯:任檥
核稿編輯:林欣蘋